2013年6月30日星期日

特殊事故案例作为宣传片原型是否适合

近期在上海公交车辆的移动电视屏上,间隔播放着一则卡通形式的宣传片。内容是一成年男子扬招并搭乘上了一黑摩的,在行驶过程中,摩托不巧撞到了道路边的非机隔离栏,乘客与摩的司机双双跌倒在地。摩的司机自顾自爬起身,扶起摩托并快速更换车牌后,不顾仍倒在地上的乘客驶离事发地点。随后一辆大型车辆由远至近驶向乘客,男子惊慌的脸上慢慢被阴影笼罩……宣传片最后打出了请勿乘坐非法营运车辆的主题标语。

此宣传片的情节与一起真实的交通事故案例的非常相像:2005年10月16日凌晨3时许,今年32岁在上海以开黑摩的为生的李某,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并在后座搭载被害人张某,在江杨南路行驶。在行驶至江杨南路桥北堍处时撞击路边隔离带,致被害人摔出后受伤。事发后,李某发现被害人张某躺在机动车道内已无法动弹。为逃避责任,李某不顾被害人可能被后续车辆碾压的情况,将被害人留在机动车道内自己驾车逃逸。被害人未得及时救助被一辆途经此处的土方车碾压致当场死亡。案发后,李某潜逃至广州。2011年10月30日,李某主动向河南一派出所投案自首。(详细报道:黑“摩的”遇事故将乘客抛在路中

此案例由于事故的巧合性,在交通事故案例中相同情况的应该比较罕见甚至绝无仅有,因此可基本认为此宣传片的故事原型即选用了那起真实事故案例。我觉得需要斟酌的是作为公益交通宣传片,取材于真实的特殊案例是否合适。首先,以此方式的宣传片对公众的宣传效果可能会更有效,然后这样对逝者是否显得并不十分尊重。人们可能出于扬招不到正规运营出租车或出于减少出行成本的心态又或有急事需要快速抵达而最终选择可能正巧出现又或相对经济及快捷的摩的,而作为此案例中的被害者,搭乘黑摩显然不是一个好选择,也因此最终自酿悲剧。在本案例中摩的司机显然是罪责最大的一方,然而被害人的错误选择也需要承担部分责任,将此错误选择作为反面教材反复播放,不知道被害人在九泉之下是否安心。

还有,逝者已故,我们更多需要考虑的是活着的人,通过宣传搭乘黑摩的可能产生的危害来警示公众不要搭乘黑摩的(非法运营车辆),这也是此宣传片的首要目的,然而我们不应该忘了极少数的小部分人,他们是需要额外体恤抚慰的,那就是逝者的家属。几年前被害人的遭遇无疑是他们心中无法抹去的梦魇,而由于此宣传片“高效”的播放范围(上海绝大多数公交车上的屏幕)及频率(每小时内播放数次),可以说被害人的家属只要乘坐上海公交车都很可能看到此画面进而想起亲人临终前地狱般的一幕并陷入悲痛之中。

要传播私营车辆在法律上的非法性、乘客搭乘后如遇事故无法受法律保护,在表现手法上有多种途径(也移动电视上也有其它情节的此类宣传片)。自然,较有故事性及感染力的案例在宣传片制作选材时总是优先选取,然而,有较强所指性的案例选用时应慎重,因为其广泛播出后的后果可能对案例当事人及其家属有不利影响。虽然他们可能只是市民数的千万分之一,然而并不能因此而不去考虑他们的感受。

那是否真实案例就都不适合改编制作成宣传片?那自然也不是的。一些案例有其普遍性,比如电话诈骗等,此类案件涉及的人群较广,有其普遍性,并不专指某几个受害人,那此种案例作为一部宣传片的选材是可以接受的。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